彰化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開展學生多元智能,紓緩學生升學競爭壓力,發揮教師專業能力,提高教師課程教學品質,強化學校辦學特色,增進學生適性學習發展,關懷不同地區學生,縮短城鄉教育資源落差。爰配合中央法規修正本原則第二點、第六點,其修正要點如下:
一、修正本原則之辦理條件。(第二點)
二、修正本原則之辦理時間。(第六點)
修正對照表
續招審查原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