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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月 23

彰化縣105年度閩客原口說藝術及詩歌朗誦競賽實施計畫

彰化縣105年度閩客原口說藝術及詩歌朗誦競賽實施計畫

一、比賽宗旨

為加強本縣本土語文教育之落實、提高學習與使用的興趣 ,以收弘揚本土文化之功效。

二、辦理單位

(一)主辦單位:彰化縣政府

(二)承辦單位:彰化縣立彰興國民中學

三、競賽語別

分為「閩南語」、「客家語」、「原住民語」三種語別(其中原住民族語分16種語別:阿美族語、排灣族語、泰雅族語、魯凱族語、賽夏族語、鄒族語、拉阿魯哇族語、卡那卡那富族、卑南族語、雅美族語、邵族語、噶瑪蘭族語、賽德克族語、布農族語、太魯閣族語、撒奇萊雅族語,每族分國小學生組、國中學生組)。

四、競賽組別與資格

(一)國小組:本縣公私立國小學生。

(二)國中組:本縣公私立國中、高中附設國中部、國中補校學生。

五、競賽項目暨參加組別

(一)個人賽部分:

1.口說藝術(單口相聲):各語別、各組均可參加。

(二)團體賽部分:

1.口說藝術(對口相聲):各語別、各組均可參加,每隊參賽學生數為2人。

2.詩歌朗誦:各語別、各組均可參加,每隊參賽學生為15至35人,人數不足或超過者不予計分。

六、競賽員資格與限制

(一)凡中華民國國民而合於本計畫「競賽組別與資格」規定者,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競賽。

(二)各競賽員僅得選一語別、一競賽項目報名,違者取消競賽資格。(報名表上填列多項競賽項目者或重複填寫個人及團體報名表者,恕不受理)

(三)各競賽員不得跨組跨校報名,違者取消競賽資格。

七、競賽員名額

各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,各語別各組各項以1人(隊)為限。

八、報名、比賽時間地點及抽籤事宜

(一)報名時間:105年10月4日(二)至105年10月11日(二)止。

(二)報名方式:請於期限內上網報名,並掛號郵寄填妥之報名表至彰化縣彰化市埔西街107號「彰興國中教務處」收,信封請註明「105年閩客原口說藝術及詩歌朗誦競賽報名」,以郵戳為憑,逾期或傳真恕不受理。

1.網路報名方式:請先進入彰興國中報名系統網站填寫學校承辦人員基本資料及e-mail帳號(詳細填寫,不得有錯誤),報名系統會自動回傳貴校之報名帳號與密碼,依此帳號、密碼報名即可。

2.上網報名完成後,請從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完成之報名表,確認無誤並送請相關人員核章後,掛號郵寄承辦學校,即完成報名手續(平信郵寄如遺失或延遲,致無法在期限內報名,由參賽者自行負責)。報名期間如發現資料有錯誤,可隨時上報名系統更改,但105年10月11日17時後不得更改。

3.未上網報名及未郵寄報名表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,同一單位如參加多項比賽,報名表核章後請一起用掛號郵寄。

4.口說藝術指導教師以1人為限,詩歌朗誦指導教師最多2人,報名後均不得更改。指導老師若非編制內教師(如實習、代理代課、支援教學人員…等),報名時請務必註明,於職稱欄不得僅填寫教師。

5.報名網址:http://www.csjh.chc.edu.tw

聯絡電話:04-7110743#201 教學組長盧瑞芬。

(三)網路報名總名冊於10月14日(五)前於彰興國中網站公布,請確實核對,以確認報名之完成(報名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選手及指導教師,資料如有繕誤,請通知承辦單位)。

(四)口說藝術(單口相聲)項目報名人數在3(含)人以下,口說藝術(對口相聲)、詩歌朗誦報名在2(含)隊以下,則該組該項競賽取消,此訊息於10月9日公告於彰化縣教育處及承辦學校網站。

(五)各語別口說藝術、詩歌朗誦項目上台序,訂於10月25日(星期二)上午9時30分,假彰興國中會議室進行抽籤,請報名學校派員參加並惠予公(差)假,若未能出席者一律由承辦學校代抽,其結果不得有異議。抽籤結果在10月25日17:00之後公告於彰興國中網站。

(六)比賽地點:彰興國中(彰化縣彰化市埔西街107號)。

(七)比賽日期:105年11月5日(星期六)。

(八)比賽場地配置圖及賽程表於賽前3日公佈於教育處及彰興國中網站。

九、評分標準

(一)口說藝術(單口相聲):以形式表現。語音、語調(25%);語法、用詞(25%);內容、主題(20%);表演技巧(30%)。

(二)口說藝術(對口相聲):聲調咬字25%、儀態臺風10%、表演技巧35%、主題內容(含契合度)30%。

(三)詩歌朗誦:內容(含詩作主題、內容及朗誦的適合度)(20%);音字(含聲音的咬字清晰度,獨誦、團誦的和諧度,對詩中情味的掌握及展現)(35%);表現技巧(含詩的句式、調式設計,對詩情張力的展現、整體表現)(35%);團體精神(含整體默契、團員的融入感)(10%)。

(四)口說藝術講稿一式4份、詩歌朗誦詩稿一式4份,比賽當天務必於報到時繳交,以利評判委員參考,未繳交4份之參賽者(隊伍)視同表演賽,不予計分。

十、各項比賽時限

(一)口說藝術:比賽時間為4~5分鐘,不足4分鐘或超過5分鐘者,每半分鐘扣總平均1分,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。

(二)詩歌朗誦:每隊均限4至6分鐘,不足4分鐘或超過6分鐘者,每半分鐘扣總平均1分,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。

(三)計時皆以人員開始動作表演或開口發聲至結束為止。

(四)競賽員應準時進場,叫號3次未上台者,均以棄權論。

十一、各組競賽內容範圍

(一)口說藝術:腳本內容可自行創作,不得抄襲(若有抄襲,一經檢舉查證屬實,取消錄取資格)也可改編「彰化縣閩南語文學創作比賽專輯」口說藝術台語劇本,也可選用他人作品,惟應取得作者之書面同意,並註明作者姓名或出自何處。作品應力求主題正確,深具啟發人性及教育意義。講稿一式4份(A4橫式橫打),請自行打字(標楷體,14號大小)校對後,直接於報到場地繳交,以利評判委員參考。

*口說藝術其他規定:

1.不提供場地綵排。

2.選手一律不使用麥克風,其餘相關道具、錄音機等設備請參賽單位自備。

3.每一場次比賽之選手除因身體不適,經承辦單位許可方得離開外,餘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先行離開會場。

4.比賽選手不得報校名、姓名,另服裝衣著、展示道具亦不得出現足堪辨識身分之文字,違者由每位評判扣處該隊選手總分3分。

5.比賽開放錄影(每組限一名教師或家長陪同進入),且照相不得開啟閃光燈,亦禁止對其他參賽選手錄影。

(二)詩歌朗誦:各隊選用之作品,可為現代詩歌、歌謠、古詩、詞等,請各校指導老師鼓勵學生自行創作發表,亦可選用他人作品,惟應取得作者之書面同意,並註明作者姓名或出自何處。作品應力求主題正確,深具啟發人性及教育意義。詩稿一式四份(A4橫式橫打),請自行打字(標楷體,14號大小)校對後,直接於報到場地繳交,以利評判委員參考。(另一份繳交大會留存備查)

*詩歌朗誦其他規定:

1.不提供場地綵排。

2.現場僅提供階梯式合唱臺及麥克風擴音設備(麥克風二支),其餘相關道具、錄音機等設備請參賽單位自備。

十二、優勝錄取名額暨獎勵

(一)個人賽部分:

1.錄取第一名1人、第二名至第六名若干人,錄取總名額以該組參賽人數三分之一為原則。

2.指導學生參加本競賽各組第一名之指導老師核予嘉獎乙次(本府另行文辦理),不另頒給獎狀,該指導教師若為代理教師或實習教師,則改以核發獎狀乙紙;其餘得獎個人及第一名之外指導老師核發獎狀各乙紙。

3.指導老師以報名表所填列為準,每項限1人。(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)

4.同一教師指導多名學生分獲同項目各等第者,以最高獎勵為原則,如等第相同,擇一辦理。

(二)團體賽部分:

1.錄取第一名1隊、第二名至第六名若干隊,錄取總名額以該組參賽隊數三分之一為原則。

2.指導學生參加本競賽各組第一名之指導老師核予嘉獎乙次(本府另行文辦理),不另頒給獎狀,該指導教師若為代理教師或實習教師,則改以核發獎狀乙紙;對口相聲項目得獎選手及第一名之外指導教師每人頒發獎狀各乙紙;詩歌朗誦項目得獎者頒發團體獎狀乙紙,併附參賽名單,其個人得獎證明由各校依實際參賽名單自行開立,第一名外得獎團體之指導教師獎狀各乙紙。

3.指導老師以報名表所填列為準,口說藝術(對口相聲)限1人;詩歌朗誦最多2人。(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)。

(三)同一教師可同時指導學生參加個人賽及團體賽,且分別敘獎。

(四)以上獎項得視表現程度予以增減,必要時得從缺。獎狀統一由承辦學校於競賽結束後另行寄發。

(五)學生組(含國小、國中)之指導老師指導學生獲第一名者,如非編制內教師(如實習、代理代課、支援教學人員等),則改核發獎狀乙紙,不記嘉獎。

(六)主辦單位及承辦學校工作人員由本府簽請敘獎。

十三、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抗議,應由競賽學校出具書面抗議書,詳細申訴抗議理由,向辦理單位提出。抗議書限於各該競賽成績(書面)公布後1小時內提出,逾時不予受理(公布成績時應註明時間),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、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,對評判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、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。

十四、附則

(一)各校應辦理校內選拔賽,選出代表參賽。若逕行指派學生參加者,校長、業務主管及承辦人應負全責。

(二)各組各項報名人(隊)數過多時,先行分組淘汰賽(以各組各項比賽時間超過3小時為分組標準),相關事宜,俟報名後另行通知。

(三)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,該競賽單位主管應負全責,其競賽成績不予承認。如有冒名頂替者(身分證為憑),取消資格及成績。

(四)身心障礙人士參與賽事如有特殊需求,請於報名時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。

(五)本比賽以裁判序位法總和評定最後名次:「序位和」最低者為第一名,依此類推;若「序位和」相同者,以擁有最多第一名者優先,若仍相同時,以擁有最多第二名者優先,依此類推。如遇爭議情事者,提請該組項評審委員決定優次。

(六)本競賽列入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積分採計。